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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发布人:转载:中山日报 发布时间:2016-03-31
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信息来源:中山日报 发布日期:2016-03-31    为进一步解决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振民营企业家信心,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一、促创新
  (一)推进互联网与产业深度融合。加快网络基础设施层、数据载体层、行业云应用层和数据运营层4层项目建设,深入实施中山市互联网+行动计划 (2016-2020年)。以互联网+垂直整合中山美居产业链,探索建设中山美居数字家装、古镇灯饰等子平台,对入驻中山美居产业园的企业,租赁办公场地按10元/平方/月给予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为三年,补助总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开展新型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动互联网与传统制造业跨界融合,引导扶持企业开展机器人及智能装备应用。对经市政府批准新建“工业机器人”应用公共服务平台给予3年全额用房租金补贴,每年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安排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对经评定的电子商务园区,每个资助不超过30万元,择优给予每个电子商务平台10-20万元的资助,给予每个电子商务示范应用或服务项目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
  (二)推动大数据产业发展。实施中山市大数据+发展行动计划,统筹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提升生产制造、供应链管理、产品营销及服务等环节的智能决策水平和经营效率,支持通过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进行商业模式创新。在三角镇建设联通粤西大数据中心,建设火炬开发区、东区、南区三大重点大数据产业园区。
  (三)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发展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高端装备、高端新型电子信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对符合条件的投资总额为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生产制造类项目,分梯度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资助。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领域的创新平台建设,对获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建设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给予50万元补助;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批准建设的广东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给予30万元补助;对获得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广东省工程实验室的企业在中山高校联合设立的分实验室(分中心)建设项目,给予设备购置100万元补助。对已完成建设并通过验收的国家级创新平台,给予设备购置补助200万元;对于完成建设并通过验收的省级创新平台,给予100万元的设备购置补贴。
  (四)加快发展以工作母机为核心的先进装备制造业。2015-2017年安排1.5亿元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先进装备制造项目招商引资和项目落地、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风险补偿和重大技术装备项目研发及产业化,重点发展工作母机类制造业。对引进或新建的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核心关键技术、有市场前景的工作母机项目,以贷款贴息或股权投入等方式支持。其中以贴息方式支持工作母机项目建设,按不高于同期同档次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予以贴息 (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下的项目贴息1年,1-3亿元的项目贴息2年,3亿元以上的项目贴息3年)。以股权投入方式支持投资500万元以上工作母机项目建设,股权投入比例不高于企业注册资本的30%。支持工作母机企业创新提质发展,根据企业年度研发投入,按照不超过10%-30%比例给予奖励;经认定为我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的,在样机首制完成并具备本地产业化能力后,按不超过单台(套)售价的70%一次性给予奖励。我市用户单位对首台(套)装备投保的,可给予保费8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我市企业购买本地工作母机企业产品用于技术改造或增资扩产,按不超过购买价格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
  (五)鼓励总部经济发展。对符合总部业态,规模大、效益好、具有行业优势的企业认定为总部企业,其中现有企业在总部企业认定过程中,按企业在资产重整中所产生的财务和相关中介服务费用的3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新设立或迁入我市的总部企业,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30万元;注册资金3000万元以上的按注册资金1%予以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根据总部企业对地方社会发展贡献情况,对总部企业按增量(年度入库税收累计增加300万元以上)对市财政贡献的30%予以奖励。对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进行补助,总部企业在主城区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以实际租赁办公用房面积(不含配套设施),按市房管部门公布的该办公用房所在区域房屋租金指导价的30%,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租金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总部企业在主城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在取得房产证后,以实际购买办公用房面积(不含配套设施),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六)支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快推进民营企业股份制改造,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进行产权制度创新,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运行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对规模以下小微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后实现上规上限的,按企业实缴注册资金总额给予不超过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
  (七)推进企业兼并重组。鼓励企业通过增资扩股、股权转让、企业联盟、产业基金并购、上市并购等多种途径开展兼并重组。发展壮大一批国内领先、综合竞争力强、带动行业发展的大型企业集团,培育形成一批以骨干企业为龙头、产业产品为链条、中小企业紧密配套的产业集群。对非关联企业兼并重组项目,最高给予标的额5%资助,单个项目不超过500万元;对关联企业项目,最高给予新增净资产1%资助,单个项目不超过300万元;对重点企业的兼并重组采取一对一帮扶,培育壮大一批竞争力强的大型企业集团和产业组织联盟。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兼并重组后新设立的企业经税务部门确认,可按有关规定继续享受原有企业的税收优惠。
  (八)培育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对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按不同条件分别给予创新补助。对2016年起新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资助20万元。对2016年起新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产品给予每件3000元资助,支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在本地推广应用。高新技术企业在申请资金扶持、紧缺适用人才评定、科技信贷,风险补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上市融资、科技保险、人才调动入户等方面可获得加分或优先通道支持,申请积分入户入学等获入住公租房待遇,并可获得相应加分。
  (九)推动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对初次认定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开办资助;对新型研发机构购置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对新型研发机构设立的创新型企业采取股权投资的形式进行扶持,入股金额一般不超过300万元。对新型研发机构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新型研发机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型研发机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全部留归单位自主分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在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按规定给予奖励后,其余部分统筹用于单位科研、知识产权管理与技术成果转化;新型科研机构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时,获奖人可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加强孵化器建设。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孵化器、国家级孵化器培育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和50万元的资助;对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市级以上孵化平台上年度新增孵化面积,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获得省级孵化器运营评价A 等级的孵化平台给予每个平台年度不超过100万元资助;支持建设单位为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按不超过服务成本费用的50%给予每个孵化平台年度不超过100万元补助;对孵化平台内产生的授权发明专利年度新增总量合计20件以上的孵化平台建设单位给予最高20万元补贴;对年度新增在孵科技型企业数量合计10家以上的孵化平台建设单位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对孵化平台硬件投入后补助,按不超过孵化平台硬件实际投资额30%的比例给予补贴,单个平台年度资助不超过100万元。打造中山创客•众创空间整体品牌,对新批准的中山创客•众创空间给予200万元的资助,支持中山创客•众创空间就孵化器建设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一)加大知识产权资助力度。利用汤姆森数据库为我市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提供专利检索分析报告等高端服务。发挥中山灯饰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和黄圃家电快速维权中心作用,推进灯饰、家电等产业区的知识产权快速维权工作。优化专利政策,对国内发明专利在进入实审、取得专利证书后、第九年维持有效状态等,分别给予1千元至1万元资助;对获得授权的香港标准专利,澳门发明专利,国外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分别给予每件0.1万元至3万元的资助,同一件技术方案最多获得国(境)外2个国家或者地区的专利授权资助;个人或单位申请PCT 专利的,分别给予每件0.5万元至1万元资助;本市单位购买专利保险可按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资助,但同一单位每年的专利保险资助总额不得超过1万元;获得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单位的企业最高给予补贴10万元;对获国家、省专利金奖、优秀奖,分别给予每项3万元至20万元补贴;采用国家或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每家3万元至10万元补贴。
设立版权专项资金,取得版权登记证书每宗资助300-800元;年度版权登记量或登记增长率排名全市前三的代理机构奖励3-10万元;在中山设立的版权交易平台按交易量的1%给予资助,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资助全市性的版权创意设计大赛等竞赛活动,每次不超过10万元;版权作品获得省以上奖励的,每件作品奖励1-5万元;评为版权优势单位的,一次性资助10万元;获得省或国家版权示范单位(园区)的,奖励10-15万元。
  (十二)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实施科技创新券政策,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科技统计年报中有研发活动且主营业务收入为2亿元(含2亿元)以下的企业,根据研发强度的大小发放20万元或10万元的重点券或一般券,用于对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经费给予补助;对其他中小微企业发放2万元或5万元的服务券,用于对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以及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成果或技术创新服务给予资助。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科技统计年报中有研发活动且主营业务收入为2亿元以上的企业,在落实省激励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对企业投入的研发经费给予一定补助。
  (十三)加快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建立企业研发机构备案登记制度,加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补助,优先支持具备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引进建设一批高水平的国家级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等企业研发机构。支持建设市级协同创新中心,对认定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并评为优秀的,给予10万元资助;经认定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并评为优秀的,给予20万元资助 (不包括已获得省专项资金资助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获得资助立项的国家级创新平台项目,按不超出建设单位实际投入三分之一的比例提供经费支持,创建的国家级平台最高资助1000万元,引进建设的平台(分支机构)最高资助500万元;对获得资助立项的院士工作站项目,给予扶持资金100万元。
    二、促投资
  (十四)提升政府服务效能。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清单管理,通过公布准入负面清单、行政审批清单、政府监管清单,清晰界定市场作用和政府作用的边界,实现企业“法无禁止皆可为”,政府 “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对禁止准入类项目实行禁止投资建设制度,对限制准入类项目实行承诺准入制度,对核准准入类项目实行核准制度,对负面清单以外项目实行告知性备案制度。
    精简部门审批事项,清理审批前置条件,统一审批事项清单和项目审批标准。通过并联审批平台和数据交换,打破部门间数据孤岛和数据壁垒,实现社会投资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从立项到开工所需审批时限分别由260个、300个工作日压缩为55个和75个工作日,提速75%以上。根据消防部门分类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时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甄别处理,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的可先行核发施工许可证,告知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取消水利工程施工许可阶段的开工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建立节能分类管理制度,对绿化、输水管网、太阳能光伏发电等零能耗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办理节能评估和审查;对市政道路、可再生能源、政务信息化等低能耗项目,简化节能评估和审查。
    规范使用财政资金和国有资金选取项目投资审批中介服务机构,做大做强中介超市,打造企业和项目单位自主选择中介服务的供需平台,面向全国“零门槛”引进中介机构,推动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项目投资相关中介服务采购事项,统一进驻中介超市公开、透明交易,统一规则,逐步取消部门供应商库。加强中介机构管理,建立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诚实守信的中介机构优先获得财政投资相关中介服务业务。
  (十五)推广PPP 模式。积极遴选建立本级PPP 项目储备库,将具有示范性的PPP项目申报纳入省级以上PPP项目储备库。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按划拨方式供地,划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建成的项目经依法批准可以抵押,土地使用权性质不变,待合同经营期满后,连同公共设施一并移交政府;实现抵押权后改变项目性质应该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租金收入参照土地出让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以市、镇区两级政府作为出资人,制定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十六)推动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
2015-2017年,市财政安排技术改造专项资金6亿元,采取年度滚动扶持和无偿补助、贷款贴息、投入资助、设备租赁以及组合的分配方式,重点对优质技术改造项目、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及“机械人应用”设备租赁等项目加大扶持力度。其中,无偿补助的比例最高可达项目总投资额的10%,单个项目最高补助500万元;按实际偿还的利息,项目贷款贴息比例最高可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总额的50%,单个项目最高补贴1500万元;采取股权投资方式(优先股、债转股等)的项目,单个项目出资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30%。
  (十七)鼓励企业参与“三旧”改造。经三旧办认定的“三旧”项目,原属国有企业旧工业用地,在“三旧”改造过程中,经市政府依法收回或征收后出让的,土地出让收入在扣除上缴省和市的专项资金后,由市财政局全额分成给镇(区)财政(只限“三旧”成片拆迁改造),镇政府(区办事处)可从土地出让纯收益中按不高于60%、不低于30%的比例依照有关规定专项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原房屋建筑主体结构不变,经改造后面积不变但在原房产内从事现代物流、商务服务、科技服务、信息服务、区域总部、研发设计、创意产业、文化产业、教育培训等现代服务业的,不视为改变土地用途,在符合消防部门消防验收的条件下,可以直接经营,规划部门只办理建筑物转功能,并只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三旧”改造范围内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由市政府优先安排。已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的项目,改造方案经市“三旧”改造办审批通过并取得相关立项后即可组织实施,按照省、市重点项目审批待遇,开辟“三旧”改造项目“绿色通道”,对影响后续审批和耗时较长的非关键资料按同步或后置审批方式处理。
  (十八)加快推进闲置土地处置。有序盘活闲置土地,维护金融抵押资产的合法权益。加快完善规上(限上)企业和每亩税收7万元/年以上历史用地的报建手续。在出让合同确定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整合方面,对于一份出让合同出让的土地,出让后办理土地分割手续变更为若干宗地,如在项目建设时按原出让范围整体报建的,征得市规划部门同意,可依法申请按原出让范围办理土地合并手续,加快闲置用地认定处理。
  (十九)优先安排重点项目用地。在市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确保省市重点项目用地安排。对于50亩以上的工业项目出让地块,优先用于供应省市重点项目。对省市重点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将用地预审时限压缩在9个工作日内。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高技术企业等属优先发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优先保障项目用地的基础上,给予一定的土地价格优惠,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对应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对 “三重”项目、招商引资重点项目、新建或增资扩产项目,经市统筹建设用地规模和重点项目建设用地指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审核通过后,可定向安排用地指标。依据不同工业(产业)灵活采取弹性出让年限、分期供应等多种方式供应土地,推进标准化厂房建设,降低企业初始用地成本。
  (二十)支持生产性、科技及高技术服务业项目用地。切实保障服务业新兴业态投资项目的用地指标,由市统筹建设用地规模和重点项目建设用地指标联席会议在统筹的45%用地指标中优先安排。原制造业企业和科研机构整体或者部分转型、转制成立独立法人实体,从事研发设计、勘察、科技成果转化转移、信息技术服务和软件研发及知识产权、综合科技、节能环保等经营服务的,以及利用存量房产兴办众创空间、发展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开展线上线下融合业务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
  (二十一)大力推动盘活闲置厂房和锌铁棚改造。凡纳入中山市44个工业园区改造或锌铁棚改造的项目,且被认定为商品厂房试点并列为市重点项目的工业用地,若能在2016年12月31日前开工建设的,该地块基准容积率可认定为2.5。开展闲置厂房试点工作,鼓励有条件的镇区整合连片闲置厂房资源,统一规划、统一招商、统一管理,通过财政扶持、项目对接等方式推动先进装备制造业、健康医药、新能源汽车等产业的优质项目进驻。对引入属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产业的,给予该项目6元/平方米/月租金补贴;属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允许类产业的,给予该项目4元/平方米/月租金补贴。单个项目年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一定三年。属租用锌铁棚项目迁入闲置厂房的,在上述基础上增加租金补贴2元/平方米/月。有序推进锌铁棚改造,依托核心镇区,发展2.5次产业。对一次性建设多层厂房5万平方米以上 (含5万平方米)的,对第二层及以上部分按5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二十二)鼓励社会规范办学办医。大力发展高等教育,争取国内外知名理工科大学落地中山。市级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民办教育发展,推进民办学校规范特色发展。激励多元主体进入学前教育领域,重视公益普惠性幼儿园建设,加大对民办幼儿园的分类扶持力度,提高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比例。扶持民营资本建设三级医院。社会办医院经国家相关部门评审通过三级甲等医院的,市财政一次性给予3000万元补贴。支持民营医院开展医疗科学研究、发展重点医学专科、建设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等,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
    三、降成本
  (二十三)取消、免(停)征、降低部分收费。
    1.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方面。
  (1)2014年5月1日起,免征涉企堤围防护费、矿产资源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GSP认证费、药品检验费等3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在此基础上,2016年4月1日起,对其中的24项国家规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及5项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进一步免征市县级收入。2016年4月1日起,全面停征堤围防护费。
  (2)2016年4月1日起,对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等6项省定项目同步免征其省级及市县级收入。
  (3)2016年1月1日起,取消财政票据工本费,延长国家知识产权部门专利年费减缴时限。
  (4)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或暂停征收征地管理费、货物原产地证书费、企业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工业产品许可证审查费、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等1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并免征小微企业土地登记费等4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1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1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5)2015年10月1日起,取消船舶港务费等7项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6)2015年11月1日起,取消或暂停征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计量认证费、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海关知识产权备案费等3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7)2015年10月15日起,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渔业船舶登记费、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费等1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2.专项收入优惠方面。
  (1)2016年2月1日起,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并停征价格调节基金。
  (2)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3)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4)2015年12月31日起,对农业灌溉、牲畜家禽饲养、水产养殖、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生产取水,抽水蓄能发电用水暂缓征收水资源费;直接取用污水处理回用水的,免征水资源费。
    3.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方面。
    2016年2月1日起,取消利用城建档案收费,包括档案保护费、证明费、复制费、咨询服务费。
    4.政府性基金优惠方面。
    2016年2月1日起,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停止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预制件列入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持范围。
    5.其他价费优惠方面。
  (1)2015年10月1日起,停止向大工业用电户收取燃气燃油加工费。2016年1月起,一般工商业电度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58分。
  (2)2016年2月1日起,非居民管道天然气最高限价从每立方米5.38元下调至4.95元。
  (3)2015年10月1日起,对25人以下小微企业免征工会费,珠三角地区上缴工会费的返还比例从原来60%提高到70%。
  (二十四)降低人工成本。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2016年、2017 年最低工资标准暂按2015年5月发布的标准执行,并适当降低最低工资标准增幅,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同期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加强公共就业服务,通过构建高效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开展专场招聘活动等,降低企业招工成本。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鼓励其申请稳岗补贴,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发放援企稳岗补贴。
  (二十五)降低社会保险费成本。落实精简归并"五险一金"政策,进一步优化社保险种结构。适当降低社会保险相关险种费率,从2016年下半年起,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逐步将单位缴费适当下调。2016年3月1日起,将失业保险单位费率下调至0.8%。2015年10月1日起,工伤保险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制定八类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政策。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进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限从20%降低至12%,缴存基数上限降低至月平均工资的3倍。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允许其缴存比例降低至5%以下或缓缴。
  (二十六)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落实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免征营业税。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企业,可申请酌情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小微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十七)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全面清理规范政府行政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及其收费,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破除中介服务垄断,取消政府部门设立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限额管理。规范中介服务合同,行业管理部门制定标准合同范本,明确服务内容、承诺服务时限、规范服务收费。规范中介服务时限,选取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管理部门为试点,逐步制定中介服务时限行业标准,相关情况纳入信用考评。规范中介服务收费,严禁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
    四、助融资
  (二十八)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开展企业转贷方式创新试点,用好15亿元企业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用于对银行审核符合续贷条件的企业提供转贷周转资金,帮助企业解决"过桥融资"难题。继续发挥2亿元小微企业上规上限融资扶持专项资金的作用,深入推进银行开展"助保贷"业务,帮助企业获得更多融资支持,2016年市财政安排3000万元作为小微企业上规上限贷款贴息专项资金,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助推小微企业发展上规上限。
  (二十九)支持企业直接融资。促进企业上市上板。上市后备企业完成股改并经广东证监局辅导备案的,给予补助500万元;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经正式受理的,给予补助100万元;企业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股票并成功上市的,给予奖励100万元;按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并在中山投资的额度分四个档次进行100-500万元奖励。拟境外上市后备企业成功进入境外证券市场间接或直接上市的,给予200-500万元奖励,同时按A 股上市扶持标准给予募集资金奖励。新三板挂牌后备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成功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即新三板)挂牌报价转让的,给予奖励200万元。
    鼓励企业再融资。企业通过增发新股、配股、发行公司债券等方式在资本市场实现再融资且所募资金的50%以上 (同时要求1亿元以上)投资在本市的,给予奖励100万元,募投资金投资在本市超过10亿元的,奖励金额增至200万元。新三板挂牌企业通过定向发行方式在资本市场实现融资且所募集资金投资在本市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奖励30万元,募投资金投资在本市超过3000万元的,奖励金额增至50万元。
    支持中小企业发行私募债。企业成功发行私募债且募集资金投资本市的,按其票面利率的15%给予贴息补助,补助金额按企业年实际发生利息计算,每家企业补贴上限为30万元。
  (三十)支持融资担保业发展。发展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市财政出资5000万元,参股设立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通过财政资金净收益适当让利给融资担保机构其他投资方以降低担保费用;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向中小微企业收取的担保费年化费率不超过2%。设立融资担保公司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补充风险准备金,鼓励融资担保机构降低融资担保费率,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三十一)大力发展科技金融。支持商业银行在高新区、专业镇和孵化器等设立科技支行。建设以翠亨新区、火炬开发区为重点的广东省金融科技产业融合创新试点。建立开放式科技贷款风险准备金资金池,加快开展科技信贷。支持保险公司设立科技保险专营机构,为科技企业、科技项目、科技人员提供全方位保险支持。根据企业科技贷款贴息申请,最高按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贴息,单笔贷款贴息的最高额度为100万元;根据企业科技保险经费补助申请,最高按实际支付保费的50%,给予科技保险费补助,每个科技型企业当年科技保险费补贴的最高额度为50万元。
  (三十二)加快发展创业投资行业。积极引进国内品牌知名度高、资金实力雄厚的创业投资机构在中山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鼓励投资机构参与投资本市企业。对新设股权投资基金 (包括内资股权投资基金和外商投资性公司、创业投资企业)并成功将募集资金投向我市产业政策扶持的企业的,给予一次性补助。募集资金达到1亿元以上(含1亿元),给予补助100万元;募集资金达5亿元以上(含5亿元),给予补助200万元。
  (三十三)打造众创金融服务基地。建设全省首条众创金融街,对进驻众创金融街的传统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机构、股权基金、股权(产权)交易机构、金融控股机构、征信或信用评级机构等金融机构组织的法人或分支机构,按实收资本的0.2%-3%给予50-500万元的一次性进驻奖励;对进驻众创金融街的各类金融机构组织、创新创业服务中介机构、创新创业机构等给予3年50%-100%租金补贴;对注册地设在众创金融街的互联网众筹平台,按照帮助众创金融街内孵化期、初创期企业或项目实现股权众筹融资额5%,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营运补助。加快创新创业资源集聚,打造创新创业综合金融服务基地。
    五、拓市场
  (三十四)复制推广自贸区成熟政策。
    充分发挥中山保税物流中心境内外维修制度优势,引导中山本地企业在中心开展出口产品售后检测维修服务业务。在现有的"分送集报"功能基础上,逐步推进"批次进出、集中申报"制度。推行简化无纸通关随附单证制度。推行集中汇总纳税制度,在有效担保的前提下,允许企业在规定的纳税周期内,对已放行货物向海关自主集中缴付税款。推行保税展示交易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中心内企业在向海关提供足额税款担保(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后,可在中心规划面积以内、围网以外综合办公区专用的展示场所,或者中心外其他固定场所开展保税展示交易,对展示期间发生内销的货物实施先销后税、集中申报。推行融资租赁制度,允许符合条件的中心内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中心外承租企业对融资租赁货物按照海关审查确定的每期租金分期缴纳关税和增值税。推行期货保税交割制度,允许中心内处于保税监管状态的货物作为期货交割标的物。按照进口企业信用记录和质量保证能力,对不同类别企业进口食品分别实施审单放行、查验放行、抽样放行、检测放行四种监管放行模式。推行检验检疫原产地签证清单管理,对于敏感产品清单外证书实行"当日办结",推行产地证全过程网上办理,实现"无纸签证"。
  (三十五)支持企业拓展国际市场。支持企业加强与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经贸合作,设立境外贸易合作平台,建设我市产品境外展销中心。推动落实省财政关于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补助政策,对自主向国家批准从事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并已缴纳保费的我市企业,按实缴保险费给予不超过20%的资助;对单机和成套设备出口投保短期出口特险(包括买方违约保险和特定合同保险)的,按实缴保险费增加不超过30%的资助;对为农产品投保短期出口信用险的,按实缴保险费增加10%的资助;对向"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出口投保的,按实缴保险费增加10%的资助;对申请资助保费投保年度上一年度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小微企业,按实缴保险费给予 80% 的资助;对中型企业(2014年度出口额1000万美元至5000万元美元)投保"新兴国际市场政治风险及附加订单风险",按实缴保险费给予80%的资助;当期单个企业获得资助的比例最高不超过实缴保险费的 80%且总资助金额不超过400万元。市财政配套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专项资金,其中对申请资助保费投保年度上一年度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小微企业,按其实缴保险费给予50%的资助;单个出口企业获得的资助金额一年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5万元。在我市口岸范围内,对外贸企业在中山海关查验环节发生的、查验没有问题的集装箱(重箱)货物和箱式货柜车运输货物 (固体废物进出口货物除外)的吊装、移位、仓储费用予以免除,该费用统一列为政府采购项目由财政资金承担。
  (三十六)加快外贸转型升级。落实省促进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资金扶持政策,引导加工贸易企业加强研发设计、培育自主品牌,推进国家和省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建设。推进中山市出口灯饰国家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安排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推动服务外包发展,对上一年度已签订离岸接包合同并开始执行且在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中注册登记的企业及我市认定的服务外包示范企业给予资助。落实省促进进口的各项支持政策,扩大红酒、乳制品等特色产品以及快速消费品的进口。
  (三十七)发展外贸新业态。市财政安排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继续推行旅游购物贸易方式试点,落实旅游购物商品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以及旅游购物出口通关便利化措施,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旅游购物贸易方式发展。探索开展市场采购试点工作。
  (三十八)支持企业"走出去"。实施加快企业"走出去"发展战略。市财政安排企业"走出去"专项资金,支持本地企业在境外设立生产加工基地、境外研发中心、境外商贸平台;支持企业设立境外工业园区、开展跨国并购等境外投资活动;支持建设"走出去"服务中心和综合服务信息平台。
  (三十九)提升商贸流通业发展水平。
市财政安排商贸流通发展专项资金,对我市商贸流通领域有关建设和发展项目进行资助。其中对投资总额2亿元以上、总部(或核算)在我市的新建批发、零售企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对投资额300万元以上,支持以应用新技术和新模式的商贸流通领域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重点扶持围绕信息资源整合,功能涵盖公共信息、市民消费、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等,体现政府维护市场秩序和调节功能的信息集散公共服务平台),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对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商业模式创新项目(重点扶持批发、零售企业实现提供全新的产品或服务、开创新的产业领域,或以前所未有的方式提供已有的产品或服务的项目),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落实中央财政安排的5000万元物流标准化试点工作专项资金,对我市认定并推进的符合条件的物流标准试点项目进行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总投资额的30%且总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四十)支持促消费活动。多渠道扩大消费,引导商贸聚集区差异化发展,鼓励连锁商业、便利店、电商企业进社区,推动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市财政安排促消费活动专项资金,对与促消费紧密相关、总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已启动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额30%且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对镇区政府指导或主办的促消费活动,单个项目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资助;对规模大、层次高、促销效果好的"一节一促销"主题活动,以及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的有关促消费活动项目给予相应资助。落实省级广货网上行电商促销资金,支持通过广货网上行平台开展线上线下联动促销、农产品电商促销、广货众筹、企业参与广货网上行促销活动信息化改造、促销配套公共服务项目、广货网上行专项促销活动等项目。落实省级拓展内销市场专项资金,对我市有关行业协(商)会组织开展中山货展销推广活动予以支持。
    六、强保障
  (四十一)把握"亲""清"要求构建新型政商关系。尊重实业、尊重企业家,坚持依法治市、依法行政,依法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合法经营不受干扰,让企业充分享有市场经营的自主权和获得感。充分发挥法治对创新的引领、支撑作用,保障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施中山市企业家人才培育工程,强化资源整合和合作联动,拓展培训教育载体和模式,开展企业家培训,加强"创二代""新生代"企业家培养,营造重商、安商、亲商、扶商的良好氛围。积极主动、靠前服务企业,准确把握和认真践行"亲""清"要求,推动政府部门联系服务企业常态化,构建新型政商关系。加大对网络交易平台及企业官网的监督检查,重点查处各类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四十二)强化财政资金引导。充分发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导向作用,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优化发展、创新发展。自2016年起,连续3年每年安排市级产业扶持资金不少于15亿元,通过无偿资助、有偿资助、贷款补贴和事后奖补等方式扶持企业发展。
  (四十三)建立公平市场竞争机制。贯彻落实 《中山市企业和社会组织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暂行办法》(中府办〔2015〕65号)、《中山市实施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工作方案》(中府办函〔2014〕373号)和《中山市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暂行办法》(中府办〔2015〕64号)。企业在成立登记、税费缴纳、安全生产、信贷融资等领域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主要依据。严厉打击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着力查处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有奖销售、商业贿赂、商业诋毁、欺行霸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十四)全面推进法人"一门式""一网式"政务服务改革。实施"三集中一分开"(审批服务职能向一个科室集中、审批服务科室向市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审批服务事项向网上办事大厅集中、审批权和监督权分开)行政审批制度,依托"两级中心"(市、镇行政服务中心)、"两个平台"(网上办事大厅和并联审批平台),推进企业设立和投资项目法人"一门式""一网式"政务服务改革。
  (四十五)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自2015年9月1日起,全面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并在2017年底前完成原发营业执照的换发工作。2015年12月21日起,以在市行政服务中心新设立的各类企业为试点发放私钥版电子营业执照;2016年6月起,在试点基础上逐步向各类市场主体发放电子营业执照。
  (四十六)完善企业服务工作机制。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有关政策,完善企业服务常态化工作机制,定期摸查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对困难企业实行分类帮扶。对重点骨干培育企业实行"一企一策"帮扶。完善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以中山市智能制造公共服务平台、"87218"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小榄生产力促进中心和古镇生产力促进中心等平台为重点,不断增加服务内容和提高服务能力。
  (四十七)吸引人才团队聚集扎根。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大力引进符合我市产业发展的创新科研团队和领军人才。对培养引进的紧缺适用人才提供入户、子女入学等支持,分八个层次给予紧缺适用人才最高100万元的购房补助和每月最高5000元的政府津贴。对市级创新科研团队,给予100万-1000万元不等的科研经费资助;对省级创新科研团队,在省财政科研经费资助的基础上,市财政按不超过省资助二分之一的标准提供配套资金。在企业中建设与我市重点产业相契合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和重点实验室等,分类别给予20万-100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帮助企业提升自主创新研发能力。
  (四十八)切实解决企业员工入户和子女入学问题。对在我市注册并纳税的企业,年缴税额达到规定额度的,每年给予相应入户指标。对在我市高新技术企业、总部企业就业的员工申请子女积分入学,根据不同工作年限给予5-30分的加分优惠。企业按规定引进的市镇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人才申请子女积分入学,根据情况给予20-50分的加分优惠。持有效《中山市聘用人才工作证》人员、市紧缺适用人才、市总部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及市高新技术企业硕士研究生(含)以上学历、高层管理人员(不含子或分公司)非本市户籍子女义务教育入学,可享受本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切实解决全市纳税前50名企业和总部企业高管、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问题。在全市规模以上企业设立积分制企业联络员,为企业员工子女积分入学提供服务。
  (四十九)加强技能晋升培训。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商会和行业协会创办职业培训机构,对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成效显著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给予奖励。企业员工参加广东省有关培训教育机构、行业组织或企业组织的职业培训或自学,获得本省颁发的资格证书,自证书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200-3500元不等的技能晋升培训补贴。本省户籍贫困家庭员工参加职业培训,实现技能晋升培训并获得资格证书的,给予500元生活费补贴。符合条件的企业组织员工参加免费培训,自员工资格证书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可向与其签订培训协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技能晋升培训补贴申请。
  (五十)扶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小型微型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人数给予1年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由企业所在地给予毕业生本人一次性2000元的就业补贴。经认定的见习单位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岗位,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见习补贴。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创办初创企业,按规定享受场地租金补贴、一次性创业扶持金、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本人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来源:中山日报 2016-03-31 第 7745 期 A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