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山市大涌镇商会(以下简称商会或本会),英文名:CHAMBER OF COMMERCE DaChong ZHONGSHAN,缩写:COCDZ 。
第二条 商会性质:商会由中山市大涌镇的工商企业自愿结成属非营利性、地方性、联合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商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党和政府有关方针政策,积极开展“爱国、敬业、守法”的宣传教育,提高会员素质。团结全镇工商企业以市场经济为导向,诚信经营,发挥本会优势,促进非公经济健康发展,为本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山市大涌镇人民政府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山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日常活动接受中山市工商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办公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大涌镇南文村“尾围”南文红木城大厦一期三楼第一卡。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商会作为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的桥梁,其主要任务是:
(一)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意见、要求和建议,在会员与政府之间发挥桥梁作用,当好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
(二) 为会员和社会提供市场、技术、商品等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会员提供管理、法律、会计、审计、融资、咨询等服务。
(三) 开展工商企业专业培训,帮助会员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
(四)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出国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五) 为会员提供必要的证明,协调关系,为会员和企业调解经济纠纷。
(六) 增进各社会工商社团及工商经济人士的联系和友谊,促进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与发展。组织各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增强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企业、行业协会的互相联系。
(七) 办好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依法依规须经批准的项目,须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应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授权颁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享受本会的福利和享有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积极参与本商会各项活动;
(七) 接受本会委托办理的事项。
会长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常务副会长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副会长每年缴纳会费10000 元;
理事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会员每年缴纳会费500 元。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团体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
第三十八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本会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本会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本会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本会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9年7月2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