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
01
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
02
非法集资有哪些基本特征?
非法集资活动一般说来有四大基本特征:
一是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
二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
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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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有哪些基本的类型和常见手段?
非法集资表现形式多样,大致分为商品营销、生产经营、债权、股权等四大类。
其常见手段有:承诺高额回报、编造虚假项目、虚假宣传造势、利用亲情诱骗。
具体表现为:
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编造虚假项目或订立陷阱合同;
混淆投资理财概念,让群众在眼花缭乱的新名词前失去判断;
装点门面,用合法的外衣或名人效应骗取群众信任;
利用网络,通过虚拟空间实施罪行、逃避打击;
利用精神或亲情诱骗,不断扩大集资参与人群体等等。
04
非法集资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
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非法集资是一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刑事案件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目前,在刑法上非法集资涉及到两个罪名,一个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个是集资诈骗罪。
05
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国家管理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存款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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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集资诈骗?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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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活动对社会有什么危害?
一是非法集资使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违法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
二是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
三是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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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的非法集资犯案活动有哪些典型手法?
近年来非法集资的手法花样翻新,主要有6种:
1、假冒民营银行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2、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
3、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并在网上发布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等信息,诱骗群众投资;
4、以“养老”的旗号,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
5、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
6、假借P2P名义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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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掉入非法集资陷阱?
面对非法集资的陷阱,要做到“四个不”:
一是对高息“诱饵”不动心。
二是对老板“实力”不崇拜。
三是对企业“背景”不迷信。
四是对熟人“热心”不轻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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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非法集资活动,该怎么办?
一旦发现企业或者个人有非法集资违法活动,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举报,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作为集资群众要注意收集非法集资活动的证据,协助公安机关办案,切忌心存幻想,避免遭受更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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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非法集资形成的风险及损失由谁承担?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参与者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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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的合同是否有效,投资回报能否得到支持?
非法集资属违法行为,集资参与人与集资人所签订的合同无效。非法集资合同中约定的利益条款也无效,投资回报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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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社会上存在大量的投资公司,是否具有吸收公众资金的资格?
投资公司仅是经工商注册的一般企业,而不是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其经营业务主要是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开展投资咨询等。未经批准,不允许吸收公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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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上的广告是否可信?
投资理财广告是一种商业行为,投资者要慎重辨识风险,不要受广告诱惑盲目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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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过多种荣誉称号的投资公司是否可信赖?
投资者在选择投资公司进行理财时,应该看它的经营业务是否合法、合规,而不能单纯凭其荣誉称号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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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企业以经营超市、养殖、种植等实体项目为名集资,是否值得投资?
投资者一方面对这些项目要进行认真甄别,另一方面要辨清其是否涉嫌非法集资。一些企业所谓的超市、养殖、种植等实体项目只不过是引诱集资参与人参与的“空心项目”,没有真实业务。即使集资企业真的经营这些项目,其从项目上获得的收益也无法支撑其承诺的高额汇报,隐藏着巨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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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会受到怎样的法律处罚呢?
对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除了依照《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刑事案件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例如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情节严重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最高可处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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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借贷平台不能突破4条红线:
一是平台的中介性质;
二是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
三是不得将归集资金搞资金池,
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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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借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主要有哪几种情况?
P2P网络借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主要有三种情况,社会公众要谨防这三种情况:
一是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账户,产生资金池。
二是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没有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的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高利贷出赚取利差。
三是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的募集资金,采取借新还旧的庞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有的用于自身生产经营,有的甚至卷款潜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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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应该如何防范非法集资陷阱?
以老年人为诈骗对象是最近几年非法集资活动的主要特点之一,因此,当老年朋友面对高额回报的宣传时,特别需要提高警惕,不要轻信,投资前要和子女或朋友商议,并对公司经营运作情况等进行深入了解。同时建议老年朋友通过金融机构选择低风险的产品进行理财,保障资金安全。
然而,
在高压的打击之下,
近年来非法集资不再赤裸裸,
而是以各种各样华丽的外表出现在人们眼前,
迷惑人们,
但万变不离其宗——以高回报吸引投资者。
下面随小编看看它的华服。
无明确标的的虚拟理财
“月收益30%”“一万元一年变23万元”……一家名为“MMM金融互助社区”凭借高额收益,曾一度吸引投资者趋之若鹜。2015年来,与之类似的虚拟理财相继出现。此类虚拟理财多以“慈善”“复利”为噱头,无实体项目支撑,无明确投资标的,以高收益、快回报为诱饵,靠不断发展新的投资者实现虚高利润。
P2P平台编造项目融资
近年来,P2P网络借贷机构野蛮生长,违法违规经营问题突出。不久前曝出的“e租宝”案,非法集资达500多亿元、涉及90万名投资人。此类非法集资案的特点:通过虚构投资项目,采用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为平台母公司或相关企业融资;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私设资金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违规自融自担,宣称风险备用金由银行监管,但却未充分披露相关监管信息,以高息为诱饵,进行集资诈骗。
打养老旗号诱老年人加盟
时下,不少投融资中介打着“养老”旗号非法集资,有的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人“加盟投资”;有的则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的方式,引诱老年人群体投入资金。
号称内购实则房企变相融资
一些房地产企业在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有的甚至是项目还没进行开发建设前,以内部认购、发放VIP卡等形式,变相进行销售融资,有的还存在“一房多卖”。房地产领域的非法集资模式还有承诺售后包租或回购和项目融资两种形式。手法是将整幢商业、服务业建筑划分为若干个小商铺进行销售,通过承诺售后包租、定期高额返还租金或到一定年限后回购,诱导公众购买。
非法股权众筹、买卖原始股
目前,一些非法股权众筹、买卖原始股的集资诈骗手段也不断出现。这类骗术往往打着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旗号,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并在网上发布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开发高新技术等信息,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许诺高额预期回报,诱骗群众向指定的个人账户汇入资金,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
假“互助计划”收小额捐助费
一些以“某某互助”等为名的非保险机构,推出多种与相互保险形式类似的 “互助计划”,但这些所谓“互助计划”只是简单收取小额捐助费用,没有经过科学的风险定价和费率厘定,不订立保险合同,更不具备合法的保险经营资质。假“互助计划”收小额捐助费。
务必谨慎投资,
如遇有以下现象,
务必高度警惕:
警
惕
1、所许诺的投资收益率畸高,尤其是许诺“静态”、“动态”收益等回报方式;
2、电话推介、设立大量分支机构推介“投资项目”;在街头、超市、商场等人群密集、流动场所及金融机构办公场所附近发放“理财产品”广告;频繁招揽老年人投资,尤其以公开讲座、聚会、馈赠礼品等方式吸引老年人加入;
3、以“虚拟货币”、“资金互助”及境外股权、期权、期货、能源、矿产、外汇、贵金属等投资、交易为噱头吸引投资,投资金额不限且许诺固定回报;声称成立私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但并不办理合伙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4、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人员使用虚假身份注册、经营或有不良信用记录、网上负面信息;
5、公司注册地、网站注册地、服务器所在地在境外或高管系外籍人员的公司,以公开讲座、演讲等方式吸引投资;
6、以各种“山寨”荣誉称号和所谓的名人、专家做广告宣传,以及以大型集会、庆典等方式宣传、推介“投资项目”;
7、要求向个人账户交付投资款、以现金、POS刷卡等方式交付投资款或者让投资人在境外开立银行账户划转投资款。
8、收取投资款的账户系以外籍人员尤其是东南亚籍人员身份在境内开立;
9、声称与银行“战略合作”或者声称群众的资金由银行托管、监管,但实际上仅仅是在银行开立有账户。
(本文来源南方都市报、网信广东,由大涌发布编辑部编辑,如需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