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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动态

重拳出击!大涌大力整治宽带违规行为,让“黑宽”无可遁形!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6-04-25
  “黑宽”是通过冒充普通用户报装正规运营商的宽带线路,而后在暗藏的机房安装路由器进行分线,再转售给普通群众的行为,该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严重损害了群众的合法财产及权益,且因设备简陋及管理混乱极易造成较大安全隐患。
 
  为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镇内安全稳定秩序,近日,镇党委书记黄红全组织召集电信、移动、城管、工商、供电、公安、综治等部门负责人就整治镇内非法宽带运营工作进行了专门工作部署,我镇将采取组建多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整治、实行群众有奖举报等方式重拳整治无牌无照、非法经营宽带网络业务的违法行为,让“黑宽”无可遁形。

当前大涌“黑宽”的表现形式及危害


   “黑宽”是指无合法经营牌照、非法经营宽带网络业务的企业或个体,其作案形式为:首先冒充普通用户报装正规运营商的宽带线路并在暗藏的机房安装路由器进行分线,然后冒充正规运营商向群众销售他们分线出来的“假宽带”上网,具有极强的隐蔽性,一般群众只会觉得上网速度特别慢而难以察觉他们是非法经营。 

  其主要特征包括: 
  A、 无法提供正规的发票 
  B、 无本地运营牌照 
  C、 客户获取的为私网IP 
  D、 带宽不保证 
  E、 退费难 
  F、 经营者随时走人 
  其有四个危害: 
  1、为了快速敛财,他们在大街小巷疯狂的肆意张贴宣传单、悬挂宣传吊牌,严重影响市容市貌。 
  2、由于是无证经营的,群众花钱购买到的其实是“假宽带”,消费权益收到伤害,而且在其他镇区已经出现了黑宽老板卷款潜逃的案例,群众随时会遭致财产损失。 
  3、黑宽未经许可私自在大街小巷中乱拉上网线,而且偷接市电并通过网线来为布放在室外的设备供电,强弱电混搭的组网方式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容易引起火灾和触电伤亡事故。 
  4、另一方面,“黑宽带”的所有用户共用一个局域网,“黑宽带”的管理者就是这批用户的“网管”,随时可以操作木马入侵,带来极大的信息安全隐患。

典型案例展示

  2014年7月31日市第二人民法院对一宗非法经营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杨某辉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3年7月起,被告人杨某辉伙同谢某飞(另案处理)向东凤电信分公司租用宽带网络后,在未取得经营许可或代理授权的情况下,通过小广告招揽客户,再私自使用交换机、路由器等器材为他人拉接宽带网络,从中牟利,所得利润由二人平分。经核实,被告人杨某辉等人非法经营宽带网络的金额达人民币57980元。 

  2013年12月10日,公安机关在东凤镇建新街路段将被告人杨某辉抓获归案。事后,被告人杨某辉退缴赃款人民币12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辉非法经营宽带网络,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判处他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案例2: 
  2015年8月27日大涌镇政府接到12345热线的群众举报后镇领导非常重视当即做了批示,后大涌公安局通过严密侦察,一举破获潜伏在大涌安堂村的一个黑宽窝点,收缴作案设备一批,并黑宽经营者进行了刑拘。2016年4月3日大涌公安干警在大涌新美景酒店附近抓获1名私拉线路的黑宽人员,经查证该黑宽是通过私拉中国电信的宽带线路进行分线售卖。

                 群众应如何鉴别“黑宽” 
  “黑宽”一般采取的吊牌见下图,同时在户外常常采取小箱子来安装路由器,见下图,还是比较好辨识。但由于多数群众不具备专业知识,为了避免上当受骗,建议统一拨打中国电信客服热线10000或者到中国电信营业厅和授权代理厅来报装宽带。

                 “黑宽”触犯的法规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冒用、转让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或者编造在电信设备上标注的进网许可证编号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或者有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所列行为,擅自经营电信业务的,或者超范围经营电信业务的; 
  (二)未通过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国际通信出入口进行国际通信的; 
  (三)擅自使用、转让、出租电信资源或者改变电信资源用途的; 
  (四)擅自中断网间互联互通或者接入服务的; 
  (五)拒不履行普遍服务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