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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中山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人:中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发布时间:2015-06-08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公开、公平、公正使用,根据市政府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山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等文件规定,遵循公开透明、相对集中、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是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决算,确定每年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及支持重点;
    (二)受理项目申请,审核、组织项目评审、验收等;
    (三)按照有关规定下达专项资金安排计划;
    (四)跟踪项目的实施及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审核、监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核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查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二)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主要职责: 
    (一)制定项目投资预算和负责项目实施;
    (二)确保项目资助资金按规定专款专用; 
    (三)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五)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及附属材料。 
    第七条  资助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微型的企业、为中小微企业服务的企业和社会团体,与本市企业合作的国内金融投资机构。
    第八条  资助范围和标准
    (一)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规划并经市政府批准建设的全市性公共服务平台, 按项目投资额给予部分或全额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由镇区政府规划建设的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按项目投资额给予不超过2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由企业和社团建设并经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省级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按项目投资额给予不超过1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
    (二)公共服务平台网络项目。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规划并经市政府批准建设的市级综合性服务平台,按项目支出额给予部分或全额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产业集群、专业镇窗口平台,按项目支出额给予不超过5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
    (三)素质提升项目。对中小微企业和民营骨干企业高管人才素质提升培训项目,以及传统产业和区域经济转型升级、自主创新、服务机构素质提升等专题培训项目,按项目出资额给予部分或全额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为20万元。
    (四)中小微企业专项服务项目。促进小微企业上规上限或为中小微企业服务所开展的技术、融资、宣传、培训、推广、互联网+等专项服务活动,按项目出资额给予部分或全额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为50万元。
    (五)现代企业制度建设项目。规模以下小微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后实现上规的,按企业实缴注册资金总额给予不超过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六)中小微企业投资项目。对初创期和成长期企业的优质投资项目,可采用投入方式进行扶持,具体按相关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执行。
    (七)金融投资机构合作项目。鼓励金融投资机构与企业合作,对投资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投资机构成功投资入股或向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担保贷款等金融服务的项目,给予一定的资助,具体资助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八)经市政府批准需要扶持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每年根据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发布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需符合的条件和所需申报材料另行在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中明确。
    第十条  审批程序
    (一)申请。企业通过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进行项目申报,并按要求向所在镇区经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和有效证明文件,经当地经信部门审查后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申报。
    (二)审核。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三)公示。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拟定资助方案并在相关网站上公示。
    (四)审批。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政府批准。
    (五)拨款。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项目资助计划,由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一条  市政府要求资助的重点企业和项目,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项目进行审核,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企业收到资助资金后,应按国家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并专款用于项目建设、企业生产经营或服务企业的支出。
    第十三条  申请资助资金的企业必须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经信局、财政局加强对企业的指导服务、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对骗取、挪用、截留专项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经信局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企业申报绩效目标等进行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审查申请人再次申报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
    第十五条  属于事前资助的项目建设完成后,须按中山市产业扶持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有关规定要求进行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